今年1月1日起,经过修订的《预算法》正式实施。由于它的重新修订势必将对政府采购包括环境服务在内的公共服务产生深远的影响,而与此同时产业界似乎对它的了解又有待深入,基于此,E20环境平台传播中心记者特以此为契机,专访了在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等领域服务多年的法律专家——刘敬霞律师,请她来详述《预算法》的“前世”与“今生”。
问:《预算法》修改的大背景及立法目的为何?
答: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预算法》,与中共中央十八大精神以及新一届政府管理国家的思路大背景密切相关,与国家倡导的“依法治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一脉相承的,其目的在于规范政府的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构建现代财政制度体系。
在新型城镇化建设、清理地方政府债务及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形势下,不能完全依靠公共财政资金进行大规模投资,“要管住政府乱收钱、乱花钱”,“让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各尽其职”。
问:《预算法》与政府财政有着怎样的关系?
答:现代财政法的制度体系,包括规范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关系、财政管理关系的所有法律制度。健全的财政法律体系,规范财政收入关系的,包括税法、收费法(如国家收取的非税性收费等)、国债法(包括内债、外债);规范财政支出关系的,包括政府采购法、财政转移支付法、财政投资法;规范财政管理关系的,是预算法,因此,预算法又称为“国家会计法”。
问:《预算法》中规定了几种政府预算的类型?
答:《预算法》规定的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问:我国《预算法》的发展历程分为几个阶段?
答: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预算法的演变包括了几个阶段:它包括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纲领》、1951年颁布的《预决算暂行条例》、1991年颁布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以及1994年正式实施的《预算法》。此外,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修订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
预算法的以上发展,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中央地方合灶吃饭”、“中央地方分灶吃饭”(以1994年分税制为标志)、现在的“高度集中+分级管理”(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设五级预算,各级政府“自己的日子自己过,自己记账自己平衡”)三个阶段。

